農副產品作為食品供應鏈的源頭,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,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關口。將農副產品全面、系統地納入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監管范疇,不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,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、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關鍵舉措,對于構建“從田間到餐桌”的全鏈條、無縫隙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。
一、 現實需求:農副產品安全監管存在短板與挑戰
長期以來,我國對農副產品的監管主要依據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規,與主要規范加工、流通、餐飲等環節的《食品安全法》在監管體系、標準、執法主體等方面存在一定區隔。這種分段監管模式在實踐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:
- 標準體系銜接不暢: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部分指標、檢測方法上存在差異,可能導致監管空白或標準沖突,影響監管效能。
- 監管鏈條存在斷層:從農業生產(種植、養殖)到進入加工、流通環節,監管責任主體可能發生變化,信息傳遞不暢,容易出現源頭污染難追溯、過程控制不到位等問題。例如,農藥獸藥殘留超標、非法添加、產地環境污染等風險在源頭產生,但可能直到后續環節才被發現,溯源和問責困難。
- 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意識有待加強:部分農產品生產者規模小、分散,對法律法規和標準了解不深,質量安全意識相對薄弱,規范化生產水平參差不齊。
這些短板使得農副產品領域的安全風險依然存在,亟需通過更統一、權威的法律框架加以規范和約束。
二、 法律整合:納入《食品安全法》監管的核心理由
將農副產品納入《食品安全法》進行監管,并非簡單取代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,而是著眼于構建更加統一、協調、高效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,其核心優勢在于:
- 實現全鏈條統一監管:《食品安全法》確立了覆蓋食品生產、銷售、餐飲服務等全過程的監管原則。將農副產品(特別是作為食品原料的初級農產品)明確納入其調整范圍,意味著從土壤、水源、農業投入品開始,到采收、初級處理、進入市場等所有環節,都將置于同一套高標準、嚴要求的法律框架之下,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源頭嚴管、過程嚴控。
- 統一安全標準與風險管理:有利于進一步整合、優化和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,消除標準差異,建立以保障人體健康為核心的統一、科學、嚴謹的安全標準體系。可以運用《食品安全法》建立的風險監測、風險評估和風險交流機制,對農副產品中的潛在風險進行更早識別、科學評估和有效預警。
- 強化主體責任與追溯能力:《食品安全法》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嚴格的主體責任,包括建立進貨查驗記錄、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。將農產品生產者、收購者、初加工者等納入“食品生產經營者”范疇進行要求,能有效倒逼其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。結合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的建設,可以實現農副產品從產地到消費者的全程可追溯,一旦發現問題,能夠快速定位、精準處置。
- 提升監管執法效能與威懾力:統一的監管法律有助于明確和整合監管部門的職責,減少交叉和空白,形成監管合力。《食品安全法》規定的法律責任(包括罰款、吊銷許可證、行業禁入乃至刑事責任)通常更為嚴厲和全面,能顯著增強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。
三、 實施路徑:穩步推進與協同治理
將農副產品納入《食品安全法》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,需要穩步推進、協同治理:
- 完善法律法規銜接:修訂《食品安全法》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,明確將食用農副產品的種植、養殖、采收、初加工等環節納入調整范圍。做好與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、《農藥管理條例》、《獸藥管理條例》等現有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,確保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。
- 加快標準整合與提升:系統梳理和修訂相關標準,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并軌與提升,特別要強化對農藥殘留、獸藥殘留、重金屬、生物毒素等關鍵安全指標的限量規定。
- 強化基層監管能力建設:農副產品生產源頭點多面廣,必須加強縣鄉基層監管隊伍的建設,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技術力量,提升源頭監管和快速篩查能力。推廣智慧監管手段,如利用物聯網、大數據技術監控種植養殖過程。
- 落實生產經營者首要責任:加強對農戶、合作社、農業企業等主體的普法宣傳與培訓,引導其規范化、標準化生產。鼓勵發展規模化、集約化農業生產,推行農產品合格證制度,壓實生產者的自檢、自控責任。
- 構建社會共治格局: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,鼓勵消費者監督舉報,支持媒體開展輿論監督,形成政府監管、企業負責、行業自律、公眾參與、媒體監督的農副產品安全社會共治新局面。
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、民心工程。將農副產品這一食品安全的源頭基石,全面納入《食品安全法》的強力監管框架,是順應新時代食品安全治理要求、保障人民群眾“舌尖上的安全”的必然選擇。這需要立法、執法、行業、社會各方的共同努力,通過法律制度的完善與有效執行,切實筑牢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安全防線,讓人民群眾吃得更加放心、安心,同時也為農業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。